(2016)鲁0983民初4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盛兴源纺织品销售中心与泰安金福隆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盛兴源纺织品销售中心,泰安金福隆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83民初4544号原告:泰安市岱岳区盛兴源纺织品销售中心,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常家庄村。负责人:邱海燕,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1977年9月13日出生,住肥城市,系泰安市岱岳区盛兴源纺织品销售中心业务经理。被告:泰安金福隆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王庄镇。法定代表人:王增梅,董事长。原告泰安市岱岳区盛兴源纺织品销售中心(以下简称盛兴源)与被告泰安金福隆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福隆制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兴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福隆制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兴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货款31886.4元级利息(自主张之日起);2、本案诉讼费、邮寄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发生购销缝纫线业务,截止到2016年9月20日,双方对账时被告欠原告货款31886.4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付。综上所述,被告欠原告款项不付,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未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被告金福隆制衣未作答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邱海燕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增值税发票复印件4张,2016年9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对账单、欠条各一份。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应认定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被告金福隆制衣未质证、未提交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2016年5月至2016年9月期间向被告供应缝纫线,原告所供应产品均开具有增值税发,产品总价款为61866.4元。被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元,2016年9月15日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元。2016年9月20日,双方进行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1866.4元,原告向被告出具对账单一份,内容为:“对账单泰安市金福隆制衣有限公司:截止到2016年9月20日,贵公司还欠泰安市岱岳区盛兴源纺织品销售中心缝纫线款共计:叁万壹仟捌佰陆拾陆元肆角整(31866.4元),具体明细见附件。泰安金福隆制衣有限公司盖章确认2016年9月20日”,被告在该对账单上加盖公司章及财务专用章确认。被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兹欠泰安市岱岳区盛兴源纺织品销售中心缝纫线款共计:叁万壹仟捌佰陆拾陆元肆角整(31866.4元)。特此证明!泰安金福隆制衣有限公司2016年9月20日”被告在欠条上加盖公司章及财务专用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拒不支付,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已按被告要求提供了相应产品,被告也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应当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真实有效,被告应按照双方对帐确认的欠款数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1866.4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泰安金福隆制衣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市岱岳区盛兴源纺织品销售中心货款31866.4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泰安金福隆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俊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