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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34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3489苏州佳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我爱车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佳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我爱车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34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佳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鹤。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骏超。被执行人:苏州我爱车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国珍。申请执行人苏州佳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我爱车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的(2017)苏0591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苏州我爱车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佳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款项89199.69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9199.6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0元,由被告苏州我爱车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佳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7年9月1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因EMS反馈“收件地址查无此单位”退信。后本院依法拘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万国珍,并当庭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等执行法律文书。2、2017年9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2017年9月12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购物地址、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反馈。4、2017年9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反馈。5、2017年9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了消费。6、2017年10月16日,本院指挥中心工作人员赴被执行人工商注册登记地苏州市阊胥路483号(工投科技创业园1号楼1213室)进行了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7、2017年12月22日,本院依法组织凌晨行动拘传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处理执行事宜。8、2018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8年2月5日前支付10000元,自2018年3月起每月支付5000元,直至履行完毕全部款项。若被执行人有任意一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执行并申请拘留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9、2018年1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欠款89199.69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9199.6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诉讼费213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福禄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