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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1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李志滔与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滔,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1民初2255号原告李志滔,男,汉族,1975年9月7日生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汇景大道61号一座五梯502号,身份证号。被告兰平,男,汉族,1983年5月22日生,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滔诉被告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送达给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邱旭东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路雨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