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1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李志滔与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滔,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1民初2255号原告李志滔,男,汉族,1975年9月7日生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汇景大道61号一座五梯502号,身份证号。被告兰平,男,汉族,1983年5月22日生,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滔诉被告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送达给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邱旭东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路雨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