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建新、汪传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建新,汪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358号申请执行人戴建新,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汪传健,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天商初字第02633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汪传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汪传健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传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卫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赵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