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7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宋月华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跃鹏,黄亚民,宋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7025号申请执行人:杨跃鹏,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建,北京市顺义区天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黄亚民,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宋月华,女,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杨跃鹏与被执行人黄亚民、宋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1610元及利息。就二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二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黄亚民名下的机动车(牌号为×××、×××、×××)三辆,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宋月华名下的机动车(牌号为×××、×××、京×××)三辆对机动车辆本院予以查封,但由于一直未能发现机动车辆的具体下落,致使未能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建审判员 薛 祥审判员 陈继明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美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