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冀1022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张继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冀1022刑初3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继新,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河北省固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固安县。2017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辩护人张逊,北京市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固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继新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跃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继新及其辩护人张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张继新在固安县新中街赛特书店前台盗窃一部苹果7PLUS(128G)手机。经固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7PLUS(128G)手机价值5110元。另查明,被盗手机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尹某1陈述、证人梁某的证言、视频资料、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发还清单、手机发票、价格认证结论书、物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继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所盗物品已退还失主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继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对被告人张继新违法所得1000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广兴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覃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