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72民特3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永林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永林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民特3号之十二申请人:王永林,男,汉族,1991月4月18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赣榆县。申请人王永林在本院裁定强制拍卖南京华锦船务有限公司所属“新锦丰”轮的公告期间,以南京华锦船务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报酬、遣返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67100元为由,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上述债权予以登记,并提供了(2016)鄂72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关于“新锦丰”轮第一次拍卖的公告、本院关于“新锦丰”轮所有权转移证明书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永林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王永林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王永林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罗炎二Ο二Ο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岳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