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4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杨传林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平谷区水利工程公司,杨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475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南独乐河村村西。法定代表人刘胜利,经理。被执行人杨传林,男,1984年3月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人,现下落不明。申��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水利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传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水利工程公司依据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9701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杨传林支付北京市平谷区水利工程公司代付款1500024.89元及案件受理费18300元、公告费5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杨传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水利工程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传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9701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水利工程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杨传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杨传林支付北京市平谷区水利工程公司代付款1500024.89元及案件受理费18300元、公告费560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桂革审判员 王春明审判员 张振宇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春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