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小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681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小保,男,1976年2月2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仓市人民法院(2013)太刑二初字第022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小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划被执行人李小保2050元或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