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亮与李东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亮,李东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620号申请执行人赵亮,男,1981年7月10日。被执行人李东亚,男,1981年7月15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72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东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东亚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东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东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五万七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英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