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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执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赣州市太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市太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730号申请执行人:赣州市太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法定代表人:廖太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法定代表人:余承萱。本院立案执行的赣州市太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章民四初字第38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0175.8元本金及逾期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赣州市太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赣州市太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人民币70175.8元本金及逾期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振明审 判 员  何建明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联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