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爱芬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山老年公寓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芬,驻马店市金山老年公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张爱芬,女,194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山老年公寓。住所地:驻马店市。负责人王莲,院长。申请执行人张爱芬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山老年公寓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驿民初字第2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山老年公寓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山老年公寓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波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海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