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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恢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于在海与曹任德、王同林、贺业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在海,曹任德,王同林,贺业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370号申请执行人于在海。被执行人曹任德、王同林、贺业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拍卖被执行人贺业国的房屋,并将拍卖款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威环民一初字第23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