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恢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于在海与曹任德、王同林、贺业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在海,曹任德,王同林,贺业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370号申请执行人于在海。被执行人曹任德、王同林、贺业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拍卖被执行人贺业国的房屋,并将拍卖款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威环民一初字第23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