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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3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麻文春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青0223刑初227号公诉机关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麻文春,男,1998年2月11日出生于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藏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互助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8日被互助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互助县看守所。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互检公诉刑诉(2017)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麻文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沙生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麻文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4日1时40分,被告人麻文春醉酒后驾驶×××号小轿车,沿互助县威远镇东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2km+400m处时,与王某驾驶的×××号小轿车尾随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麻文春血醇浓度为211.3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麻文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理化检验报告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麻文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公诉意见书指出,被告人血醇浓度达到200mg/100ml以上,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被告人麻文春未提出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麻文春醉酒后驾驶×××号小轿车,沿互助县威远镇东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2km+400m处时,撞在王某停在互助县烟草公司家属院门口的×××号小轿车尾部。经鉴定,麻文春血醇浓度为211.3mg/100ml。互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麻文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警记录。证明2017年6月24日1时45分,被害人王某电话报警;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被告人麻文春等待在案发现场;3.被害人王某陈述:2017年6月24日凌晨,我将车停在威远镇东大街烟草公司家属院门口,被一辆小轿车追尾相撞,对方驾驶员酒醉,我即报警;4.证人麻某证言:2017年6月23日晚,我与麻文春等人喝了酒,后麻文春驾车发生交通事故;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理化检验报告。证明从所送检材血液5.0mL(标示为麻文春)中检出乙醇成分,血醇浓度为211.3mg/100ml;6.青海省恒通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测报告书。证明两辆肇事车的制动均合格,安全设施齐全;7.互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麻文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8.被告人麻文春供述:2017年6月23日晚,我酒后驾驶小轿车发生追尾事故,对方驾驶员发现我喝了酒,即报警;9.机动车驾驶证。证明被告人麻文春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1;10.协议、收条。证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和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文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麻文春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明知他人已报案,而在案发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可视为自首,且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麻文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所处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贺生胜审判员殷亨兰审判员马秀花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陈树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