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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赵红林申请强制执行席忠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林,席忠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赵红林,男,1982年9月29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席忠志,男,1981年9月15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122民初30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赵红林申请强制执行席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席忠志发出了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赵红林30000元,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等。被执行人席忠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席忠志人民币3035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穆 晗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饶权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