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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5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奇台县金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金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5民初1853号原告:奇台县金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奇台县解放东街**号合兴丽锦*#商住楼*楼。法定代表人:陈学全,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忠,男,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原告奇台县金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奇台县金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奇台县金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台县金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奇台县金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 亮审 判 员  杨 倩人民陪审员  许明辉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晓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