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宋锦平与丰丽、湖南创一金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锦平,丰丽,湖南创一金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880号申请执行人宋锦平,女,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湘阴县文星镇东茅中路县法院宿舍。被执行人丰丽,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湘阴县文星镇先锋路县法院宿舍。被执行人湖南创一金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江东中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锦平与被执行人丰丽、湖南创一金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宋锦平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丰丽、湖南创一金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丰丽、湖南创一金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丰丽、湖南创一金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宋锦平可以再��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湘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梦蛟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盛哲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