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3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迪信通电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贾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迪信通电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贾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迪信通电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被执行人:贾山,男,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市迪信通电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贾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贾山在xxxx银行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xx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相哲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鑫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