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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昌吉市祥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拜城县兴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吉市祥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拜城县兴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261号原告:昌吉市祥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屯河北路33号机动车检测站旁。法定代表人:郭福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妥风莲,该公司出纳。被告:拜城县兴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拜城县米吉克乡温泉路温泉宾馆康大饲料厂。法定代表人:万家春,该公司经理。原告昌吉市祥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拜城县兴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吉市祥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昌吉市祥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宜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