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6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白云与韩国锋、王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云,韩国锋,王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3民初6870号原告:白云,男,1961年5月16日出生,蒙古族,干部,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韩国锋,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蒙古族,干部,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玉萍,女,1979年4月4日出生,蒙古族,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白云诉被告韩国峰、王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国峰、王玉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韩国峰、王玉萍立即给付借款41400元并自2016年10月15日始至该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韩国峰、王玉萍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5日,韩国峰、王玉萍向白云借款41400元,双方约定2016年10月15日还款,如逾期还款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还款期限届满,白云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韩国峰未作答辩。王玉萍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5日,韩国峰、王玉萍因承包工程所需向白云借款41400元,白云在其家中以现金方式将41400元现金交付韩国峰、王玉萍,韩国峰、王玉萍为白云出具借据一枚,借据中载明”搞工程之用,借款日期2016年4月15日,还款日期2016年10月15日,借款人韩国峰、王玉萍,如逾期不还,按每月2.5%计息”。还款期限届满,白云多次索要,韩国峰、王玉萍未能偿还。上述事实有白云的陈述及其依法提交的借据一枚在卷佐证,因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白云与韩国峰、王玉萍间的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白云已将借款交付韩国峰、王玉萍,韩国峰、王玉萍未按约定时间履行给付借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给付借款的义务。综上所述,对白云要求韩国峰、王玉萍给付借款41400元并自2016年10月16日始至该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国峰、王玉萍在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原告白云借款41400元并自2016年10月16日始至该款给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被告韩国峰、王玉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白晓娟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陈美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