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民终9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郑立君与段天强、安玉君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立君,段天强,安玉君,王鹏举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9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立君,女,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韬,河北三和时代(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雪莲,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天强,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玉君,男,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久东,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鹏举,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河北陈玉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立君因与被上诉人段天强、安玉君、王鹏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8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郑立君于二审期间提交河北省商务厅《关于换发新版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明涉案加油站只可租赁不得转让,故一审法院应向有关部门核实该加油站的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能否变更到原告方名下。另外,被上诉人安玉君不是加油站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变更至安玉君名下违反合同相对性原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8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立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岩审判员 陈宝聚审判员 夏春青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