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4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王德全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全,赵荣江,刘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4473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全,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赵荣江,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刘素平,女,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申请执行人王德全与被执行人��荣江、刘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德全依据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7民初492号文书要求被执行人赵荣江、刘素平返还申请执行人王德全借款4586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赵荣江、刘素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全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赵荣江、刘素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京0117民初492号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王德全发现被执行人赵荣江、刘素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赵荣江、刘素平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王德全借款458610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桂革审判员 王春明审判员 张振宇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