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5民初3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唐山虹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唐山泰岳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虹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唐山泰岳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3809号原告:唐山虹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伟,执行董事。被告:唐山泰岳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双明。委托代理人:沈铁南,男,1956年10月生,汉族,法律顾问,现住该公司宿舍。唐山虹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唐山泰岳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唐山虹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虹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虹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10元,由原告唐山虹瑞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姚凌峰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张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