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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1执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覃登生与禤超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登生,禤超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81执1000号申请执行人覃登生,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申请执行人禤超龙,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登生与被执行人禤超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各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及车辆管理所等机构,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李 浩审判员 :王俊华审判员 : 庞 凡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培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