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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7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春霞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霞,管小强,刘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7008号申请执行人:刘春霞,女,195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小勤,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管小强,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刘影,女,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刘春霞与被执行人管小强、刘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2298号民事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就二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二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查到被执行人刘影名下登记有一套房屋,本院已予以查封,但不宜采取进一步变现措施。本院已依法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2298号民事调解协议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建审判员  薛 祥审判员  陈继明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美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