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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302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德青措姆与江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青措姆,江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302民初473号原告:德青措姆,女,1962年12月出生,藏族,西藏昌都市卡若区,务农,住该村,身份证号码:×××。被告江嘎,男,1974年3月出生,藏族,西藏察雅县,务农,住西藏昌都市卡若区,身份证号码:×××。原告德青措姆诉被告江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后,原告德青措姆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青措姆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青措姆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德青措姆负担。审判长 扎西德西审判员 向巴曲珍审判员 永青卓嘎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洛松卓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