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巩义市鑫鑫物资有限公司与刘宗现、翟樯、刘延峰、于雅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义市鑫鑫物资有限公司,刘宗现,翟樯,刘延峰,于雅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617号申请执行人巩义市鑫鑫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宗现,男,1958年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翟樯,女,1958年6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延峰,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于雅琼,女,1987年4月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宗现、翟樯、刘延峰、于雅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宗现、翟樯、刘延峰、于雅琼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宗现、翟樯、刘延峰、于雅琼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宗现、翟樯、刘延峰、于雅琼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4041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川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