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7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温九丽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九丽,张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7386号申请执行人:温九丽,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张志春,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温九丽与被执行人张志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4日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14310号民事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777.6元及利息。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14310号民事调解协议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建审判员 薛 祥审判员 陈继明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美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