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豫05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李冲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5刑更1号罪犯李冲,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4日作出(2009)滑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冲犯强奸,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9年6月5日送安阳市监狱服刑。2012年1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2014年1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11日对本案提起抗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以(2014)安中刑再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5年7月9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冲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假释。罪犯李冲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的假释建议和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法律监督机关安阳市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交的证据和提请假释意见亦无异议,同意对罪犯李冲提请假释。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5日,罪犯李冲与吕中州商议找个小妞“聊聊”,于是,该犯打电话将冯某某约出,三人吃过饭后又去歌厅唱歌,6月26日凌晨,从歌厅出来后,二人将冯某某挟持至城关镇吕中州的姑姑家,之后,该犯在屋内强行对冯某某进行奸淫,随后吕中州又进到屋内,对冯某某进行强奸。罪犯李冲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五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冲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冲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8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朱继科人民陪审员 侯绍刚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