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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一审陈健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48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陈健出生日期一九七八年一月八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文化职业无业住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下臧27号甲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强制措施2017年5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455号指控事实2017年5月11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陈健至本市市北区长兴路某面馆门前,趁快递员白某刚离开之际,盗走白某刚放在三轮车上的快递一件(内有阿迪达斯牌、李宁牌衣物一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63元)并销赃。后被告人陈健被查获到案。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至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健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健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该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陈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不得假释。二、责令被告人陈健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3063元发还D速物流公司。执行起算刑期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厉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晓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