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5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汤孝池与汤孝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孝池,汤孝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6民初5046号原告:汤孝池,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敬仁(汤孝池的父亲),男,194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汤孝虎,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汤孝池诉被告汤孝虎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孝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敬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汤孝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孝池诉称:2014年3月20日我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我按照合同约定交清了全部购房款,被告拒不交付房屋。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判令被告汤孝虎返还我购房款90000元及该款利息(月利率按1%计算,80000元本金利率从2014年3月20日起至起诉时止,10000元本金利息从2015年2月8日起至起诉时止)。原告汤孝池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2、房屋转让出售协议书一份;3、收条一张。被告汤孝虎未应诉。根据原告的举证及陈述,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被告将座落在颍上县迪沟开发区颍利路东侧供销社大楼第三层北头门向南房屋一套(未办理房产证)转让给原告。2014年3月2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出售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被告同意将自己购买的迪沟开发区颍利路东侧供销社大楼第三层北头门向南楼房一套(楼房三室一厅,面积约100平方米)出售给原告,房屋价格为90000元。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一次性付给被告80000元,余款10000元于2014年12月前付清。协议签订当天,原告付给被告80000元,2015年2月8日,原告付给被告剩余购房款10000元。房款付清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交付房屋未果,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院提交的1、2、3号证据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被告汤孝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享有陈述权、举证权、辩论权、质证权的放弃,对于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原、被告签订合同当天,原告付给被告80000元,2015年2月8日付给被告10000元,有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房屋转让出售协议书与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收条予以证实。原告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出售协议书付清购房款后。被告至今未交付出售的房屋,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转让出售协议,同时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购房款利息问题,本院认为:虽然双方未约定违约金,但是原告付清购房款后,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交付房屋,现在被告既未交付房屋,也未退还给原告购房款。被告理应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应按年利率6%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1%承担购房款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汤孝池与被告汤孝虎签订的房屋转让出售合同。二、被告汤孝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汤孝池购房款90000元及该款利息(年利率按6%计算,利息从2015年2月8日起至该款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0元,由被告汤孝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东亮审 判 员 汤海燕人民陪审员 郑冠友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翔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