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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882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孝全诉被告胡京军、薛双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全,胡京军,薛双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晋0882民初304号原告:王孝全,男,1957年12月8日生,汉族,河津市柴家乡吴村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427031957********。被告:胡京军,男,年月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被告:薛双萍,女,1974年2月25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新耿北街**号。身份证号:1427031974********。原告王孝全诉被告胡京军、薛双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胡京军住址不详,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阳琴审 判 员 毛国荣审 判 员 卫俊莲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杨光玺书 记 员 贺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