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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熊西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熊西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598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599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7178-1。负责人:程利,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璐,系该行职工。被告:熊西治,男,生于1948年5月1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被告熊西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陶仕俊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杰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