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执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黄景明与凌烈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景铭,凌烈安,操基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4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景铭,教师,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凌烈安,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操基岩,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景铭与被执行人凌烈安、操基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凌烈安、操基岩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凌烈安、操基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凌烈安银行存款3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陈纳新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