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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执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黄景明与凌烈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景铭,凌烈安,操基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4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景铭,教师,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凌烈安,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操基岩,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景铭与被执行人凌烈安、操基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凌烈安、操基岩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凌烈安、操基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凌烈安银行存款3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陈纳新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