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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7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业君、张焱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业君,张焱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星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7执546号申请执行人:赵业君,男,地址:星子县。被执行人:张焱滚,男,身份证号码360427195812260817地址星子县温泉镇。本院在执行赵业君申请张焱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华清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罗光辉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