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执4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北京富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辉,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通州第一分公司,北京富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4350号申请执行人李彦辉,男,1972年1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被执行人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通州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聚富苑产业园区聚和六街1号-23。负责人王士发,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富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432号1009室。法定代表人于连君,董事长。李彦辉与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通州第一分公司、北京富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2017)京0118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通州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彦辉劳务费一万二千九百二十元,并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李彦辉支付利息,被告北京富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通州第一分公司、被告北京富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六十二元(原告缓交),由被告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通州第一分公司、被告北京富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二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分别于2017年10月17日、2017年10月18日、2017年12月1日依法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经调查,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有价证券,无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另查,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无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8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士广代理审判员 宿 航代理审判员 李振雨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