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冯建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22刑初41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建成,男,1972年6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昌黎县。2017年4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辩护人李丽,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建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凤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建成及辩护人李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8日上午,被告人冯建成在安山镇党各庄集市场与收取摊位费的张扬等人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厮打。后被告人冯建成持铁锤打伤张扬头部。经鉴定,张扬的损伤构成重伤。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冯建成的刑事责任。提供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议书、说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某1、张某2、闫某、王某1、冯某、王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扬陈述,被告人冯建成供述与辩解,以及法医伤情程度鉴定书、光盘一张等。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冯建成进行处罚。被告人冯建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其当庭辩解称,他们很多人一起打我,把我打迷糊了,我才顺手拿起锤子打的他,我是正当防卫。辩护人认为,一、冯建成砸伤张扬系为制止不法侵害而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当时张扬等人对冯建成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公安机关已对张扬等人的行为立案侦查,不得已之下冯建成实施了用锤子击伤张扬的正当防卫行为,且该打击行为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如果法院认定冯建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以下情节应予考虑:1、张扬对此案的发生有严重过错,张扬等人不具备市场管理主体资格,其收费行为于法无据。2、冯建成有坦白情节,归案后主动、如实陈述事发经过,有悔罪表现。3、冯建成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综上,应宣告冯建成无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3日之前的一天,张某2(在逃)向昌黎县市场建设管理局安山市场管理所所长张某3提出想承包2017年党各庄集市场,张某3口头答应(双方于2017年1月1日正式签订书面协议)。2016年12月23日党各庄集贸市场大集,张某2与合伙人即本案被害人张扬到党各庄集市场通知摆摊卖货的商贩,并收取2017年的摊位费用。在通知并向在市场经营日用百货的被告人冯建成收取摊位费时,冯建成以党各庄村人应半价为由没有交钱。2016年12月28日党各庄大集,当天上午张某2与被害人张扬,以及闫某、张某1一起再次来到集市场收取摊位费。在收取被告人冯建成的摊位费时,冯建成仍以党各庄村人费用减半为由不交钱,为此与张某2发生争执。在附近收费的被害人张扬听到后也来到被告人冯建成的摊位前,被害人张扬等人与被告人冯建成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害人张扬从摊位上拿一根支棚子的棍子打在冯建成腰部,被告人冯建成拿支棚子用的铁管打被告人张扬等人。之后被害人张扬上前拽被告人冯建成胳膊,两个人打在一起,冯建成躲到旁边两车的夹缝中,被害人张扬揪住被告人冯建成衣领双方继续厮打。被人拉开后,被害人张扬继续与被告人冯建成理论,被告人冯建成从自己的三码车上拿起一个木把铁锤砸在被害人张扬右侧头部,将被害人张扬头部砸伤,之后被告人冯建成逃离现场。经昌黎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被害人张扬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冯建成(腰椎左侧横突骨折)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17年4月21日上午11时许,昌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在安山镇党各庄村被告人冯建成家中,将其传唤到案。本案审理中,被害人张扬曾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张扬以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告人冯建成达成协议、对被告人冯建成的行为予以谅解为由,申请对被告人冯建成撤诉,本院已裁定准许。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冯建成供述,我在党各庄大集摆摊卖化妆品,上个党各庄集时,市场上来了一帮收摊费的,其中一个30多岁的女的到我摊位那量了量,然后让我交摊费。我说党各庄的不是都减半吗?她问我叫什么,我告诉她了,她说以后再说,先把我的情况登记了。2016年12月28日上午10点半左右,他们又去了,还是那个女的让我交摊费。我说党各庄的不是减半吗?她说这个跟他们没关系,他们是从工商所承包的。我说工商所包的也是党各庄的市场,等下集给你吧,我先跟村干部沟通沟通。那个女的说中,下集我不给的话就别出摊了。然后边上一个30岁左右、个不高、挺瘦的收费的男的在那里骂骂咧咧的,让我赶紧交上。我说你骂人干啥?他踹我的柜台,把柜台玻璃都踹碎了。边上一个不到30岁的挺胖挺高的男的指着我说你干啥?说着他往我跟前凑想打我。我从边上捡了根铁棍,那个胖的人到跟前我们两个打一块了。他先上来拽我胳膊,我一甩手,我俩就打起来,然后他们一帮人上来打我,我用铁棍朝他们打过去。他们把我的铁棍抢过去,他们一帮人把我按地上打,对我拳打脚踢,然后边上的人拉开了。然后跟我说收摊费的女的说我打她了,但我没打她,她离得老远呢。那个女的从我摊位上拿7斤的洗衣液砸我,用边上卖水果的小板凳和称盘子砸我,然后那些男的又上来打我,把我打到摊位后面的两个三码车的夹缝去了。他们在夹缝那打我,那个女的也跟着打我,她用拳头打我脑袋。然后那个女的跟那些男的说让他们把我拽出来打,他们边打我边往外拽我,没把我拽出去。正好边上有把木头把铁头的锤子,我捡起锤子朝他们砸了一下,砸在一个男的身上了,就是那个用手指着我说你干啥的男的。然后大伙拉着,我拿着锤子跑了。我被一个个子不高、身材较胖的穿黑色衣服的人摁倒在地,用胳膊搂着腰,控制我,那个带头的长头发的女的用拳头打我的肚子和头部。我在地上摸到一块石头砸那个男的手,他松手后我起身跑了。后来派出所的去了找我,我跟着派出所的来了。2、被害人张扬陈述,我跟张某2承包的党各庄集贸市场,市场的事是张某2操持的,她跟昌黎县市场管理局签合同、协议,承包期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我跟市场局没有接触过。2016年12月23日,我和张某2去党各庄集贸市场收下一年的费用,卖货的没带钱就下个集再交,我就是出力帮张某2收费,固定摊位400元一米。2016年12月28日也是党各庄集,那天上午8点左右,我和闫某、张某1、张某2去收摊费。当时张某2和闫某在一起,他们到冯建成摊位时,我和张某1分别在不远处收费。我听见冯建成与张某2、闫某吵起来,赶紧跑过去。冯建成不交费,我到那后隔着摊位也跟着冯建成吵吵。冯建成的摊位水泥坛是南北方向的,是摊的最北侧。正吵吵时冯建成用他收钱的木头匣子盖砸到我上半身,我从冯建成的水泥坛摊位上拿了一根支棚子的两米左右长的棍子,朝冯建成腰附近打,冯建成侧身往后扭着身体躲。当时冯建成身后紧挨着三码车,往后躲不了,只能扭着身体躲。打了几下后周围老百姓把我拉开,不打了。一会儿冯建成的家属过来,冯建成跟他家属说话,我走到一旁跟一个不认识的人唠闲嗑。我正唠嗑时,冯建成从我后面用铁锤(后来听说的)连着砸我右侧脑袋两下,紧接着还砸第三下,朝我砸时张某2过来护着,这一下砸张某2头上了。3、证人张某1证言称,2016年12月份的一天,那天是党各庄大集,张扬招呼我去党各庄市场,让我帮他在市场上量摊位尺寸、收摊位费。早上8点多钟,张扬开车来昌黎车站接我,当时张扬大姐、二姐在车上,我们一起去了党各庄集贸市场。我和张扬负责量摊位尺寸,大姐、二姐负责收费和记录。我量了一个卖煎饼的妇女的摊位,她把摊位费给二姐了,但差了100多块钱,卖煎饼的找剩余的钱,我在跟前等着,二姐到下一下摊位,就是跟张扬打架的卖化妆品的那个男的摊位那里。我听见卖化妆品的摊位那边吵吵起来,是张扬和那个卖化妆品的男的吵吵,互相对着骂,我一听赶紧过去。我到那里时,张扬和那个卖化妆品的男的互相用胳膊搂着对方脖子,跟摔跤似的搂在一起。当时二姐在跟前,她说张扬别打了,俩人都松手了。他俩松手后都原地未动,又面对面互相骂起来。突然那个卖化妆品的男的不知道从哪里拿了一个锤子,朝张扬脑袋顶右侧连续砸了两锤子,紧接着要砸第三下时,二姐跑过去拦着。她跑到两个人跟前,两手护着张扬,结果卖化妆品的男的第三下砸到二姐脑袋上。砸完之后,卖化妆品的男的往南跑,我赶紧追过去,他还用锤子跟我比划。我把他抱住跟他抢锤子,把锤子抢过来随手扔在地上。一会儿过来一个不认识的男的把我和卖化妆品的男的拉开,这个卖化妆品的男的往南跑了,我回去看张扬了。张扬脑袋被锤子砸流血了,二姐说她脑袋上有包。4、证人张某2证言称,我跟安山镇市场所签了承包合同,承包安山镇党各庄集一年。2016年12月28日上午10时许,我去党各庄集上去收摊位费,跟我一起去的有我大姐闫某、我的合伙人张扬,以及张扬的一个朋友。上个集我来过一次,我量卖日杂化妆品的冯建成的摊位是4米半,我的收费标准是每米每年400元。当时我跟他说交钱,他说是党各庄村人,不应该交全款,所以他不给钱。12月28日我和大姐、张扬三人跟冯建成要钱,冯建成说党各庄去年应该退给他的摊位费没给他,今年他不交了。我说党各庄村干部没跟我说你们不用交钱,再不交下个集就别出摊了。冯建成不交摊位费,还骂我们,我说你该缴费缴费。张扬说该交钱交钱,骂啥人?说完冯建成拿他摊位上收钱的木头盒子砸在张扬上半身,然后张扬和冯建成吵吵起来。冯建成从地上拿了一根1米多长的铁棍,朝张扬上半身砸了一下,冯建成先过去打张扬,他俩互相厮打起来。我和大姐过去拦着,冯建成还要用铁棍打,我用左手挡着、拨拉冯建成的铁棍,往后推冯建成,他俩还是互相胡拉,用拳头乱怼对方,具体怼哪里没看见。我也往后推张扬,冯建成还是和张扬互相胡拉。我和大姐往两边拽着他俩,我往后推冯建成时他还怼我右眼角一拳头,我踹了他腿一下。这时在集上别的摊位卖货的人过来也拽张扬,有人拉着张扬之后,冯建成不知道从哪拿出来一个锤子,朝张扬脑袋右侧钉了两下。我看到冯建成还要拿锤子钉第三下,赶紧跑到张扬和冯建成两个人中间抱着张扬,我后背对着冯建成,冯建成的锤子砸在我后脑上,我的后脑肿了一个包。砸完后冯建成往南跑,我赶紧带着张扬去靖安卫生院,卫生院说看不了,我们拉着张扬去二院了,路上张扬吐白沫、尿裤子着。5、证人闫某证言称,党各庄集市场是我朋友张某2承包的,张扬和张某2属于承包合伙人,张某2找我去市场收摊费。因为收摊费,上个党各庄集(2016年12月23日上午)我们去集市场收摊费,收到冯建成那时他唧呶歪歪地不交摊费,我们没搭理他,让他下个集把钱准备出来。2016年12月28日上午,我和张某2、张扬、张扬的一个朋友又去党各庄集市场收摊费,收到冯建成那时他又唧唧歪歪地说那是他们党各庄的地,大队说党各庄摆摊的都半价。张某2跟他说我们是从市场局承包的,我们按照正常收费走,他可以跟他们村里自己去协调。然后张某2跟冯建成在那理论这些事,在理论时冯建成就骂骂咧咧的。张扬问冯建成咋地了?冯建成说啥咋的了,有你啥事,你是干啥的?张扬说啥干啥的?然后冯建成带脏字骂了张扬,张扬也骂他,他们两个人骂起来。冯建成从他摊位上拿起他收钱的木头盒子盖朝张扬砸过去,然后他们俩打一块了,相互用手撕捋、互相用拳头乱打。我们看打起来了就都上前拉着,拉开后冯建成从跟前拿了根铁棍朝张扬打过来,铁棍的头儿打在张扬脑袋上,铁棍中间打在张某2肩膀那块了。冯建成用铁棍打完后大伙拉开了,然后一个老爷子在那跟我们吵吵、理论,张扬我们一起和老爷子理论。冯建成趁我们不注意不知从哪拿了把锤子,过来朝张扬头上打了两锤子,张扬当时就趴在地上,头上都是血。冯建成用锤子打第三下时,张某2看到后上去护着张扬,用自己的身子挡那一锤子去了,然后那一锤子打在张某2的头上,打完后冯建成拿着锤子扭头跑了。我们赶紧把张扬弄上车送到靖安卫生院,到卫生院后整不了让我们去二院做CT,我们拉着张扬往昌黎走。从卫生院出来后张扬就抽、口吐白沫昏死过去,后来联系救护车把他送二院去了。6、证人王某1证言称,冯建成是摆摊卖百货的,我卖煎饼,在冯建成摊位的东北边。2016年12月28日,我听见冯建成那边有人吵吵,看见有几个收摊位费的,其中有一个带头的30多岁长头发的女的。一个穿紫红色羽绒服的20多岁的小伙子和那个带头收费的女的正掀冯建成的玻璃板,掀起玻璃板往冯建成摊位里面扔,这个妇女还捡玻璃板砸冯建成,然后捡瓶装洗发水砸冯建成。同时,那几个小伙子从冯建成摊位北侧绕到里面找他,到跟前后穿紫红色羽绒服的小伙子跑在最前面,最先动手打冯建成。他先用拳头怼冯建成脑袋、脸,后面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也上去打冯建成。用拳头怼冯建成脑袋、脸,他手里还拿着支帐篷的铁管要打冯建成,这时我跑到跟前抢过铁管。还有一个又矮又胖的小伙子对冯建成拳打脚踢的,也是用拳头怼脑袋、怼面部。然后这个带头收费的女的也绕到冯建成摊位里面,手里拿根铁管,拿铁管怼冯建成胸口几下。这个穿黄皮绒袄的小伙子又追着打冯建成,冯建成被这几个人追打往南躲到两辆车的车缝里。穿紫红羽绒服的小伙子一只手掐着冯建成的脖子,另一只手用拳头怼冯建成的脸,怼了好几下。那个长头发的女的还从旁边捡个小板凳砸冯建成。这时又矮又胖的小伙子和那个穿黄皮绒袄的小伙子都上东边的三码车斗上,一起用脚踹冯建成的脑袋,踹了好几下。冯建成一直被这个穿紫色羽绒服的小伙子掐着脖子,掐了好长时间。到最后人都不打了,这个穿紫色羽绒服的小伙子还掐着冯建成。我看别人不动手了,回去做自己的买卖了。7、证人冯某证言称,平时我在党各庄集上摆摊卖化妆品,离冯建成的摊位不远。2016年12月28日,我在党各庄集上卖化妆品时,听见冯建成那有人吵吵,周围有不少人,我看见一个戴眼镜的男的冲到冯建成卖东西的柜台里打冯建成,朝冯建成脸怼了几拳头。然后后面有三个男的也冲进柜台一起打冯建成,对冯建成拳打脚踢的,用拳头乱怼冯建成的脑袋、面部,踹冯建成腿,冯建成也跟他们胡拉着,用拳头跟他们四个人乱胡拉乱怼,一会儿冯建成被他们打倒了。这时那个妇女还捡塑料瓶装的洗衣液砸冯建成,后来他们不打了。冯建成站起来后,他们又接着打冯建成,冯建成跟他们胡拉着往后退,往他的柜台后面躲。那个瘦高个男的拿起一块冯建成柜台的玻璃朝冯建成脑袋砸过去,冯建成躲开了,玻璃砸在冯建成身后三轮车倒车镜上。一个挺瘦的男的用拳头怼冯建成把他逼着后退到三码车和三轮车中间。我想用手机录像,那个瘦高个的男的说我,我的手机没录上,我又打电话报警。我拿手机期间,那个妇女还从地上捡水果洗头膏之类的砸冯建成,一个挺瘦的男的在最前面跟冯建成打,别人看我拿手机录像就不打了。冯建成往南跑,他们又过去追冯建成,那个挺胖的男的跑过去从后面抱着冯建成的腰,不让冯建成继续跑。我跑过去把这个挺胖的男的拉开,他们不打了。8、证人党翠花证言称,我和冯建成是一个村的,他在党各庄集上卖化妆品,我卖地瓜的位置在冯建成卖化妆品摊位的东北方向,离着有5米多的距离。2016年12月28日,来了七八个人收摊位费,有两个女的,一个长头发一个短头发,长头发的女的带头,剩下都是二三十岁的小伙子。当时有个20多岁穿红色羽绒服的小伙子在我这里烤火,那个收费的长头发的女的带着人收费,在冯建成那里跟冯建成说话,具体说什么我也听不见。一会儿听到冯建成说:”你冲我骂啥?”冯建成一喊,在我这烤火的小伙子也跑那边去了,我回头看见一个穿紫红色羽绒服的小伙子在冯建成的摊位前(摊位的东侧),把冯建成摊位的玻璃板掀起来了,往前一掀,玻璃板就掉到摊位里侧(摊位西侧)地上。然后这个小伙子和另一个小伙子从摊位北侧绕到摊位里面打冯建成,掀玻璃板的小伙子拿着铁管跑到最前面。我在冯建成摊位北侧道边上拦下这个掀玻璃板的小伙子,把他手里的铁管抢过来随手扔在地上。在这些小伙子往摊位里跑的过程中,带头收费的长头发的女的也从摊位上捡了一块玻璃板砸向冯建成,但具体砸到哪里我没看见。当时冯建成还站着,这个长头发的女的从冯建成摊位上捡了一大瓶瓶装的洗衣液砸向冯建成,具体砸哪我也没注意。这个女的砸完,那几个小伙子跑到冯建成跟前了,这个长头发的女的说给我打,然后这些小伙子就打冯建成,对冯建成拳打脚踢的,用拳头怼冯建成的脸,冯建成也还不了手,他往南退着躲到两辆车中间,这几个小伙子还追着打冯建成。这时那个带着收费的长头发的女的也从冯建成摊位北侧绕到里面跑到冯建成跟前,一只手还拽着冯建成的头发,那几个小伙子就打冯建成,那个长头发的女的打没打我没注意,之后人多了我就回去卖地瓜了。9、证人孙某证言称,那天我赶集着,有个小名叫小兵的党各庄村人在集上卖日用百货,他被三四个小伙子打了,我赶上了还拉架着,可能小兵的大名叫冯建成吧。小兵的摊位是南北朝向的,他的在西侧,朝东卖东西。当时我走到小兵摊位北侧的东西人行道上,看见有几个小伙子和两个妇女都在小兵摊位的西边,这几个小伙子打小兵呢。我赶紧过去拉着,拽着打小兵的小伙子。还有一个小伙子跟我说:”你这么大岁数了,还掺和啥?”我一想也是,就离开不管了。我在他们跟前时,这两个妇女一直骂骂咧咧的,还有一个妇女拿着支棚子的铁管打小兵,具体打哪里记不清了。10、证人曲某证言称,平时我在大集上摆摊卖百货,党各庄村的冯建成也在党各庄集上摆摊卖百货,我们两个南北挨着,他在我北边。2016年12月28日党各庄集上,去收摊费的两三个男的跟冯建成吵吵起来,他们说话的大概意思是冯建成是党各庄村的人,摆摊收费应该是半价,然后收费的一个女的说他们只负责收费,跟大队没关系。说着说着他们打起来,收费的几个人把冯建成打了。他们怎么打的我没看。11、证人党某2证言称,我和冯建成都是党各庄村的,他小名叫小兵,在集上摆摊卖日用百货化妆品啥的。2016年12月28日上午,我在党各庄集上冯建成摊位的西边卖水果,隔了三排摊位。在我这里买水果的人说后面小兵打架了,我回头看见有三四个小伙子打小兵呢。我从摊位北侧的东西道绕到小兵摊位里面,我到跟前时三四个小伙子围着小兵,小兵的鼻子那起了两个包,但是就一个小伙子正拽着小兵的衣服领子,别人没上手打小兵。我赶紧过去拉着拽小兵衣领的那个小伙子,拉着他往北走,跟他说打起来对哪边都不好。那个小伙子也没说啥,我给他拉到北边,我媳妇招呼我回去卖东西,我走了。我的管理费是2015年12月份交的,按一米200元足额交的,一共交了1200元钱。我听村里人说代表大会上说本村的在市场摆摊收一半的费用。当时我说本村的收一半,收管理费的说这个他们不管,到时候他们交承包费时,让我们跟村里说,但到现在也没啥说法。2017年的管理费是2017年1月份收的,今年涨价了,靠里点的按300元一米收,靠外的按400元一米收。12、证人党某3证言称,我是安山镇党各庄村人,平时在党各庄集上卖东西,摊位费都是按年收取,每次管一整年的,从每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2016年我在党各庄集上卖东西的摊位费交了,是在2016年1月份按每米200元标准交的,我的摊位长6米,我一共交了1200元。我听村里人说党各庄村民代表大会上定的,党各庄村的人在党各庄村集贸市场摆摊,收一半的费用。当时我说本村的不是收一半吗?收摊位费的六七个小伙子说这个他们不管,到时候他们交承包费时,让我们跟村里说,但到现在也没说法。2017年的摊位费是在2017年元旦左右收的,那段时间我们村的冯建成在党各庄村集贸市场卖东西,这些收费的人过来跟冯建成打起来。13、证人安某证言称,我是党各庄村的村支书。党各庄集贸市场是1993年我们村建的,一直承包给昌黎县市场管理局。2016年又和市场管理局签订了续包五年的合同,承包费每年七万元,每年年底付清。在签订合同前,我们村里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有村民代表提出应该对本村承包摊位的人适当照顾,我们也采纳了。当时我们说和市场管理局协调一下,看看是不是可以对本村人员有所照顾,当时形成了会议记录。后来市场管理局说可以照顾点儿,但是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具体写明该条款。2016年1月份市场管理局开始收管理费,对我们村的人都是足额收的,说是到年底的时候再给大伙退点。到年底的时候,我和村长冯志利找到市场管理局姓罗的副局长协调这件事,然后我们口头商定的是市场局给我们65000元承包费,给我们村的摊位退一半的管理费,但到现在也没有退。2017年1月份,翟成林给我们了65000元,剩下的5000元我们用于支付市场的修理费,然后我们开具了70000元的承包费和5000的市场维修发票。14、证人张某3证言称,我于2016年12月15日调到昌黎县市场建设管理局安山市场管理所任所长,负责安山集、党各庄集、龙家店集的管理。对于党各庄大集,我们都是委托他人管理。我来安山市场管理所后,张某2过来找我说想承包2017年党各庄集市场管理收费的事,我口头答应她了。2017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0日,我们委托给张某2管理,市场所跟张某2签订的党各庄市场委托管理协议,我是2017年1月1日在安山市场所跟张某2签订的协议。2016年党各庄集的管理是上一任市场所所长翟成林操持的,市场所这里有一份2016年党各庄村市场委托管理协议,是委托给马某管理的,委托管理时间是2016年1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2016年和2017年的委托管理协议内容是一样的,委托管理人负责调整市场摊位,保证设施完好,收取占地费。委托管理人在委托管理期间交给市场所9万元的占地费,市场所给党各庄大队交7万元占地费,大队就不再管理大集。委托给个人后,他们负责到集上收取占地费,负责管理、打扫集市场。大集上有固定追集摆摊的人,这是有固定摊位的,这样的人一般是一次性收半年或一年。偶尔去集上卖东西的是零散的,每个集收一次,委托管理人收费时间都是从执行协议日期起开始收费的。但在上一年12月15日之后,市场承包人就得到集贸市场给摆摊卖货的人下通知,通知交下一年的费用,12月20日后就可以去收费了,如果不交费的话在2017年1月1日以后就不能摆摊卖货了。他们收费标准没有固定的,根据不同位置收费标准也不一样。我来安山市场所之后跟党各庄村村长冯志利、管理市场的张某2一起商定好,张某2去党各庄集贸市场收费,对党各庄村卖货的也是全额收费,等年底安山市场所把7万元承包费再给党各庄村委会之后,村委会再负责把钱返还给党各庄村卖货交摊位费的人,具体返多少就是党各庄村委会的事了。15、证人张某4证言称,我是安山镇贾庄村人,和我媳妇在附近的大集上追集卖服装。2016年12月28日上午,在党各庄集上有人打架,来党各庄集上收2017年摊位费的一个男的,跟一个姓冯的卖化妆品的男的打起来,我在集上赶上了。我摆摊卖衣服的摊位离姓冯的卖化妆品的摊位挺远的,我和我媳妇追集卖衣服,我负责开车,我媳妇卖货,到集上我就不管了,自己去集上闲逛,那天上午也是闲逛时碰见收费的和姓冯的打架着。2016年12月28日上午,我在集上闲逛,听着姓冯的摊位那有人吵吵,周围还围了不少人,我过去看热闹。我到那时收费的这个男的跟姓冯的正打架,收费的男的手里拿着一根支帐篷的棍子要打姓冯的,姓冯的躲,往北挪着绕出摊位,车身要往身后两辆车的夹缝里躲。这时收费的男的拿着棍子追到姓冯的,两手握着棍子打了姓冯的腰一下,打在他腰的右后部。然后姓冯的躲到两辆车中间。收费的男的追过去揪着姓冯的衣领,跟姓冯的说:”你给我人打了,你给我看病去。”揪了姓冯的几分钟后周围看热闹的有让他松开,于是收费的男的松手了,还跟姓冯的说给他看病去。刚说完,姓冯的从东边三码车后斗上捡了一个锤子砸收费的男的脑袋一下,然后血顺着收费男的右脸流下来,这个收费的男的倒在地上。姓冯的打完往南跑了。16、证人马某证言称,2015年12月份,我和市场局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安山镇党各庄村集市场,承包日期是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承包后我们向市场局交承包费,我们再向集市场卖商品的商贩收取市场管理费和摊位的租赁费。2015年12月份签订完合同后,我们在12月中下旬就开始收费了。每次我们收费都收一年的费用,市场局和党各庄村的代表和我们的人一起去收费,但有时市场局的人不去,但党各庄村的代表必须和我们一起去。17、《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4月21日上午11时许,昌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在安山镇党各庄村冯建成家中,将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冯建成传唤到案,于当日刑事拘留。18、辨认笔录、照片证实,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王某1从10张不同男性下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9号照片上的男子(张扬)是在党各庄集上穿紫色包羽绒服的、最先动手打冯建成的小伙子。从另11张照片中辨认出1号照片上的男子(张某1)就是又矮又胖的小伙子;党翠花从另12张不同女性下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0号照片上的那个人(张某2)就是那个长头发的妇女。19、《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伤情照片证实,张扬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右侧颞顶骨凹陷粉碎骨折,伴昏迷,双侧瞳孔不等大,对光反射消失,一侧巴氏征阳性等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行手术治疗,构成重伤二级;其右侧额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及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经开颅手术证实血肿量达80ml以上,经CT检查证实中线结构明显移位,伴昏迷。双侧瞳孔不等大,对光反射消失,一侧巴氏征阳性等脑受压症状和体征,构成重伤二级;其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昏迷,双侧瞳孔不等大,对光反射消失,一侧巴氏征阳性等神经系统阳性症状和体征,构成重伤二级;其重度颅脑损伤致脑疝形成,构成重伤二级。鉴定意见:张扬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冯建成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第4、5腰椎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鼻骨骨折新旧骨折不好区分,建议进行CT复查,伤者一直拒绝,故鼻部骨折是否构成轻伤不予认定。鉴定意见:冯建成腰椎横突骨折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扬伤残等级为拾级;建议伤后误工时限为贰佰日、护理时限为玖拾日、营养时限为玖拾日;建议后期治疗费约29000元至31000元;无护理依赖。21、视听资料光盘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后民警接报警赶到现场,将出警情况刻制成光盘,并截取了照片。2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党各庄市场委托管理协议证实,2017年3月31日,昌黎县公安局从安山市场管理所调取了党各庄市场管理协议两份,分别是2015年12月5日签订的委托马某管理的协议,以及2017年1月1日签订的委托张某2管理的协议。其中张某2的协议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乙方张某2向安山市场管理所交给场地、设施租赁费用9万元。2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会议记录证实,2017年4月1日,昌黎县公安局从昌黎县安山镇党各庄村村民委员会调取了联办协议和会议记录,证实该村委会于2015年11月28日与昌黎县市场建设管理局安山市场管理所签订联办协议,协议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每年村委会向安山市场管理所提取摊位费7万元;另,2015年11月27日,党各庄村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显示:村民代表讨论将党各庄市场承包给市场管理局;市场管理局负责修理市场、管理,不得外包给他人;关于本村做生意的,市场局给予照顾。24、《住院病案》证实,张扬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7年2月6日在秦皇岛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40天。主要诊断:颅脑外伤。其他诊断:右侧额颞顶硬膜外血肿、脑疝;脑干损伤;胼胝体区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右侧颞顶骨开放粉碎凹陷骨折;头皮裂伤;肺部感染;双眼外斜视。出院医嘱:继续康复治疗,伤后3个月行颅骨修补,半年后斜视不能纠正可行手术治疗。25、《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张某2于2016年4月份被昌黎县公安局上网追逃。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冯建成及辩护人对被害人张扬陈述及证人张某1、张某2、闫某等人的证言提出异议,认为当时有四五个人一起打被告人冯建成,证言不属实,但均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上述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因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联系紧密,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建成因琐事用铁锤故意将被害人张扬头部砸伤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建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双方互有伤害,被害人张扬对矛盾的激化向有一定责任。故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张扬存在过错、冯建成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冯建成及辩护人关于正当防卫、应宣告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冯建成能够供认主要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张扬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得到谅解。综合上述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建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张秋生人民陪审员闫梅人民陪审员张玲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何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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