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催33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北京强度环境研究所申请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强度环境研究所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催33号申请人:北京强度环境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大红门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正平,所长。申请人北京强度环境研究所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北京强度环境研究所持有的号码23625540、票面金额766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强度环境研究所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北京强度环境研究所负担。审 判 长 张英婷审 判 员 杨 灵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阎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