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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民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谭贵宣、成都贝育教育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贵宣,成都贝育教育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何晓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民终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贵宣,男,194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贝育教育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68号1幢2单元5楼10号。法定代表人:何晓书,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晓书,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土家族。上诉人谭贵宣因与被上诉人成都贝育教育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何晓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4民初13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对于已经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本案中,一审法院在接受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后对本案予以立案审理,但未向原审被告成都贝育教育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何晓书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亦未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义务,违法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应裁定发回重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4民初1326号民事裁定;二、发回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红兵审判员  李吉源审判员  杨怡伶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