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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2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张开桂、何桂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桂,何桂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72号申请执行人张开桂,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临桂区。委托代理人周海青,广西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桂鹏,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临桂区。申请执行人张开桂依据本院(2016)桂0312民初21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桂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万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桂鹏将借款本金4万元交至本院账户,申请执行人张开桂已领取上述款项并书面要求本院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桂鹏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同意本院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312民初2119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创福审 判 员  彭苏平代理审判员  何利平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莉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