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2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1-30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张开桂、何桂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桂,何桂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72号申请执行人张开桂,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临桂区。委托代理人周海青,广西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桂鹏,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临桂区。申请执行人张开桂依据本院(2016)桂0312民初21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桂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万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桂鹏将借款本金4万元交至本院账户,申请执行人张开桂已领取上述款项并书面要求本院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桂鹏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同意本院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312民初2119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创福审 判 员 彭苏平代理审判员 何利平二〇一七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莉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