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2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1-29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魏世刚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世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422刑初164号公诉机关西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世刚,男,1968年3月27日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宁夏固原市。2016年6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5日被西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吉县看守所。西吉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世刚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世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魏世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0210元,具体如下:1.2013年3月份,被告人魏世刚通过QQ认识被害人王某甲,并谎称自己叫”吴辉”,是宁夏红宝集团的副总经理,离异单身,与王某甲交往。期间,魏世刚以给王某甲办理教师职称、生病住院等为由,从王某甲处骗取人民币共计6600元。2.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魏世刚谎称自己叫”吴辉”,是固原市林业局人事科科长,以能够帮被害人杨某某的儿子解决工作为由,骗取杨某某一条价值230元”芙蓉王”(硬)香烟。3.2014年11月份,被告人魏世刚通过打电话认识被害人蔡某某,并谎称自己叫”吴辉”,是宁夏红宝集团的副总经理,离异单身,与蔡某某交往。期间,魏世刚以生病住院为由,从蔡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500元。4.2015年2月份,被告人魏世刚以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甲现金人民币1350元。5.2015年2月份,被告人魏世刚以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罗某某现金人民币500元。6.2015年4月份,被告人魏世刚以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现金人民币1500元、一条价值230元”芙蓉王”(硬)香烟。7.2015年4月份,被告人魏世刚以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现金人民币2000元、一条价值230元”芙蓉王”(硬)香烟。8.2015年4月份,被告人魏世刚让王某乙、刘某甲为自己担保,在被害人常某某处定做一套价值2000元的沙发。后魏世刚一直未支付沙发价款。9.2015年11月份,被告人魏世刚以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乙现金人民币500元、一条价值230元的”芙蓉王”(硬)香烟。10.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魏世刚以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田某某现金人民币1200元。11.2016年3月份,被告人魏世刚以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现金1000元,一条价值110元的”白沙”(精品二代)香烟。12.2016年4月份,被告人魏世刚以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丙现金人民币800元、一条价值230元的”芙蓉王”(硬)香烟。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酷派金色手机一部、白色4G数字移动手机一部、红色圆形公章一枚、白色石狮子一个、黄色金属镯子一件、银白色项链一条及西吉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情况说明、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西吉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存款回单、活期账户明细表、黄河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客户业务综合申请表复印件、黄河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业务交易凭证复印件、项目工程安全施工责任书复印件、加工承揽合同、劳动合同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聘请函复印件、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证明、微信截图、魏世刚账户交易明细、存款凭条复印件、固原市烟草公司西吉分公司烟草价格一览表、证人余某某、尹某某、魏某某、张某某、刘某丙、陈某某、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甲、蔡某某、王某乙、刘某甲、王某丙、杨某某、马某甲、罗某某、马某乙、刘某乙、常某某、田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魏世刚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世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魏世刚能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世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魏世刚的刑期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拒不缴纳予以强制执行。)二、对被告人魏世刚的违法所得20210元,继续予以追缴;三、作案工具酷派金色手机一部、白色4G数字移动手机一部、红色圆形公章一枚、白色石狮子一个、黄色金属镯子一件、银白色项链一条,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李堂真审判员单玉芳审判员高静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何文婷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A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