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9民初3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1-29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赵建民与张武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民,张武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冀0209民初3945号原告:赵建民,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被告:张武林,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赵建民与张武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赵建民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建民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赵建民负担。审判长李印贺人民陪审员郑世金人民陪审员孙才昌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梁宝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