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执5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1-29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王磊、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528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一合议庭。被执行人王磊,男,汉族,1971年9月10日生。被执行人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公司经理。石杨申请执行王磊、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石杨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9%的标准计算,期间自2015年5月1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时止),被告王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二被告承担。]。被执行人王磊、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支付诉讼费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并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一合议庭移送执行王磊、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审判员 沈佳丽审判员 李光锐二〇一七年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翟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