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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执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1-2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高俊相、梁金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俊相,梁金红,胡斯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3执2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俊相、梁金红,住开鲁县。被执行人胡斯楞,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6)内0523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胡斯楞在开鲁县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2017年1月29日至2018年1月29日。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金龙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