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执7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1-29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王正民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民,中新房华西有限公司,宗翰融创(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宏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3执7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正民,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住址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中新房华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锣鼓巷122号19楼。法定代表人:郑凯。被执行人:宗翰融创(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石园南大街18号院2号楼3层C1号。法定代表人:李超。被执行人:王宏辰,男,1988年8月6日出生,住址山东省烟台市。王正民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1280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645799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被执行人已不在其注册地址办公。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1280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 群代理审判员 王翊民代理审判员 姜 超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恒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