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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龙执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1-2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隋常军、韩效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常军,韩效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龙执字第935号申请执行人:隋常军,男,195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执行人:韩效荣,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申请人隋常军与被执行人韩效荣借贷纠纷一案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0)龙城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执行措施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金红审判员  卢景春审判员  赵世梅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封绍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