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2民初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1-29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霍香森与白双福、佟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香森,白双福,佟玉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2民初2651号原告霍香森,住址科右中旗。被告白双福,现住科右中旗。被告佟玉全,现住科右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霍香森诉被告白双福、佟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藿香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香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霍香森负担。审判员赵金伟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陈晓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