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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执89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1-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史宝山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宝山,北京恒泰利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89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宝山,男,193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北京恒泰利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2号楼11层2-1。法定代表人刘真有,董事长。史宝山与北京恒泰利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22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恒泰利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9685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持有的锡林郭勒盟华辰物流有限公司的52%股权、锡林郭勒盟华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52%股权、于2017年8月23日轮候冻结了山东滨州中天燃气有限公司的95%股权、于2017年8月4日轮候冻结了恒泰利民(白山)天然气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于2017年9月14日轮候冻结了恒泰利民(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100%股权、恒泰利民(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于2017年9月5日轮候冻结了恒泰利民(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100%股权。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本院对冻结的上述公司股权进行处置。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的(2016)京0101民初22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旭川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丁瑀法官助理 徐勤飞书 记 员 盖 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