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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执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1-2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刘纪鹏与朱红宾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纪鹏,朱红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刘纪鹏。被执行人朱红宾。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纪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红宾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红宾拒不执行(2015)文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朱红宾名下价值149760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晁震审判员  常波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