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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民申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1-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单丽平与北京亿世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单丽平,亿世界(北京)电子市场有限公司,北京亿世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民申2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单丽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亿世界(北京)电子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新,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亿世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新,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单丽平因与被申请人亿世界(北京)电子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市场公司)、北京亿世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6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单丽平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实。1、谁有权作出中关村e世界数码广场业态调整决定,电子市场公司作出关门决定是否合法,权利来源是什么,公告是否合法?电子市场公司、物业公司在2015年2月10日强行关闭市场大门并在春节后仍锁闭大门的依据,是否合法?“引进北京赛智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智科融公司)就中关村e世界数码广场商铺同意对外出租”是谁的决定,电子市场公司是否有权作出这样的决定,如果没有权利那么是否合法?一、二审对以上问题未拿出事实依据作出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不是经营和管理问题,是电子市场公司、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关闭市场大门,拒绝业主入内行使自有商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电子市场公司、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应承担的责任。除非政府拆迁、征收、征用,否则市场模式等经营业态是否改变、如何改变应由全体业主决定。电子市场公司在未取得商铺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无权单方将商铺出租给第三方经营管理。电子市场公司、物业公司、赛智科融公司在没有合同约定及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单方发布公告,以通知方式强行要求商铺所有权人退出市场经营并关闭市场,是典型的侵权行为。2、我方是涉案商铺的合法所有权人,取得的物权在法律文件上没有权利限制,涉案商铺在中关村e世界数码广场的位置是明确的、独立存在的。一、二审认为“允许业主凭身份证和产权证进入,未侵害原告基于物权享有的通行权利”,但这样的物权还是商业铺位吗,业主买这样的商业铺位作何用?我方与开发商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九条约定,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经营管理公司制定《经营管理公约》、《业主临时公约》、《经营管理协议书》,明确了电子市场公司管理权的权利内容,不管我方对商铺是自营还是出租,都是所有权人的权利,至今没有任何法定事由或者约定事由转给其他任何人或者组织代为行使。《经营管理协议书》没有约定电子市场公司、物业公司可以将中关村e世界数码广场关门上锁、加贴封条,禁止业主入内或规定业主持身份证登记由保安跟随到自有商铺。(二)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二审认定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同时却认定并未侵害我方权益仍予以维持,显属适用法律错误,混淆赔偿责任和补偿责任。(三)一审判决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答非所问。作为业主我方完全拥护北京市疏解非首都功能、关闭批发市场的精神,如果要关闭市场、转型应由业主为主体,在政府的组织下进行,法律和政府不应容忍私人公司打着政府统一经营的旗号侵犯业主的利益。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排除妨害请求权为物权请求权,其权利的行使应受物权本身之限制,供应水电、提供电梯运行均非物权权利本身所及之范围。中关村e世界数码广场现有状态下,业主凭身份证和产权证书进入中关村e世界数码广场有利于保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未侵害单丽平基于物权享有的通行权利。综合各方提交的证据及在案陈述,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二审所作处理适当。单丽平提出的各项再审意见,依据不足。综上,单丽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单丽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姜春玲审判员  王士欣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圣楠 关注公众号“”